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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法硕考研:法制史冲刺知识点宋朝_考研时间安排2018

2019-12-05 16:51

来源:新东方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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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宋朝

一、立法概况

(一).《宋刑统》 又名《宋建隆重详定刑统》 12篇 502条

为宋代基本律典。 宋朝基本律典.颁行于建隆四年,于体例上采取了唐后期《大中刑律统类》及《大周刑统》,律下分213门。律后附有法律效力的敕﹑令﹑格﹑式。

《宋刑统》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古代法典 “终宋之世,用之不改”

(二)主要法律形式

1、编敕:

敕是皇帝对特定的人和事,以及特定的区域所颁发的诏令,为一时之权制,不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

编敕:把众多的敕整理汇编,经皇帝批准后颁行,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

是宋朝最重要、经常性的立法活动。

作用和意义:律、敕并行,既保持了法律的稳定性,又发挥了敕的灵活性。但由于编敕的地位高于《宋刑统》,造成以敕代律,导致法令不一,相互矛盾

2、编例

①指皇帝和中央司法机关发布的单行条例经过汇编,称为“条例”或“指挥”。

或审判的典型案例加以汇编,称为“断例”

②编例始于北宋中期,盛于南宋。神宗时首颁《熙宁法寺断例》。宋朝颁例之多前所未有,其地位业日趋重要,甚至“引例破法”

3、条法事类 是宋朝的创新

南宋开始出现,南宋孝宗淳熙年间,把相关的敕、令、格、式及指挥等,分门别类加以汇编,叫《淳熙条法事类》。保存下来的有《庆元条法事类》。

二、刑事立法

(一)刑罚制度:宋朝在引用隋唐刑罚制度的基础上,刑罚开始趋重,创设了一些新的刑罚制度。1、折杖法:宋太祖创立折杖法,作为重刑的代用刑。

笞刑、杖刑折为臀杖,

徒刑、流刑折为脊杖 流刑本地配役一年,加役流配役三年

2、刺配刑:

既杖其脊,又配其人,而且刺面,是一人之身,一事之犯而兼受三刑。

设此刑之初衷,是宽待死刑之意,后被滥用。

3、凌迟刑:

以利刃残骸犯人肢体,然后缓慢致其死命的残酷刑罚。

首用于五代,宋成为法定刑。《大清现行刑律》废除。

(二)重法地法:

对某些地区的盗贼判处重刑。

①北宋时,宋仁宗首立《窝藏重法》,严惩窝藏贼盗的犯罪。

②英宗时,强调法的追溯力,株连亲属并籍没其家产。

③北宋神宗时,颁布《重法地法》,也叫《盗贼重法》,扩大了重法的适用地区。

三、民事立法

(一)不动产买卖契约

①典当与买卖混同,合称“典卖”

②为将两者区分,一般将典当称为“活卖”,称买卖为“绝卖”、“断卖”、“永卖”

♦不动产买卖的成立条件

①先问亲邻:

房亲和邻人对房屋有优先购买权,四邻具不买,乃外招钱主。

②输钱印契

不动产买卖必须缴纳契税, 赤契、红契、白契

③过割赋税

买卖田宅的同时,必须将附着其上的赋税义务转移给新业主。

④原主离业考研时间安排2018

(二)典卖契约

成立要件与买卖契约一样,上述四条 在30年内可以原价赎回标的物

钱主的权利包括:期限内的标的物使用收益权,对标的物的优先购买权,待赎期的转典权,超过回赎期限后取得标的物所有权。

(三)财产继承:

宋朝除沿袭以往遗产兄弟均分制外,

①允许在室女享受男子继承财产权的一半。

②同时承认遗腹子与亲生子享有同样的继承权

③绝户立继的两种方式 夫亡二妻在,立继从妻——称“立继”

夫妻具亡,立继从其尊长——称“命继”

④继子与绝户之女同享继承权(出嫁女)

四、行政立法

(一)国家政权机构的调整

1、中央国家机构的调整: “二府三司” (三省名存实亡)

“二府” 中书门下+枢密院

中书门下是宋最高行政机关,实际行使宰相的权利。

枢密院:最高军事行政机关,

①削弱相权,将相权一分为三,军事权归枢密院;财政权归于三司使;行政权也被皇帝削弱。

“三司”:指中央理财机关 盐铁司:掌工商收入、兵器制造

度支司:财政收支、粮食漕运

户部司:户口、赋税、榷酒

②将财政权一分为三,分别由盐铁司、度支司、户部司分掌,以便于皇帝直接控制国家财权。

宋不使地方留税,尽收三司,三司又叫“计相”。

♦神宗元年官制改革,淘汰三司归并户部,恢复三省原有的权利。

2、地方机构的调整

在州、县二级行政机构之上,又设路一级行政机构,成为地方最高行政级别。

路长官为“四司”:经略安抚使、转运使、提点刑狱使、提举常平使。互不隶属,互相监督。

3、科举

仍通过科举考试制度选任官吏。

与唐朝相比,有显著变化:

①录用人数和范围比唐朝广,一经录用便可任官(唐是有资格)

②殿试成为常制,避免了以师生之名结为同党。

③防止科考舞弊,创造了“糊名”与“誊录”和回避等方式

④考试内容仍侧重诗赋、经义,但侧重国家治理的政策受到重视。

4、官制

区分官、职、遣

官 只代表品级和俸禄的高低 职 是文官的荣誉虚衔 差遣/职事 才是实际的职事。

差遣制的要旨在于使官职名称与实际职务相脱离,形成此官任彼事的局面,如果未获差遣,正官就是只领俸禄的闲官。这种官制着眼于巩固君主中央集权,但也酿成了冗官之弊。

5、官员的考课

①审官院——掌管京朝官 考课院——掌管州县官

②对地方州县考核标准“四善三最” 四善:德义有闻、清谨明著、公平可称、恪勤非懈

三最:治事之最、劝课之最、抚养之最

③考课每年一次,三年为一任

④考课方法:磨勘制——定期勘验官员的政绩,凭资历升官

历纸制——考勤登记,官员按日自己记录或是由长官记录每日功过。

(二) 监察制度

1、中央御史台

仍御史台分为三院,其中,台院负责官吏为侍御史;殿院负责官吏为殿中侍御史;察院负责官吏为监察御史。

①察院负责官吏为监察御史尤为重要,从两任知县的官员中选任,宰相不得荐举其人选,宰相的亲故也不得担任监察御史。

②御史每月必须奏事一次,叫“月课”,不必有证据。上任百日内无所纠弹者,贬为外官。

③御史台与中书、门下两省的谏官组成谏院,叫“台谏”,牵制宰相的权利。

2、地方

路:监司:转运使、提点刑御史

州:监州 监察州县官员

五、司法制度

(一) 司法组织制度

1.仿行唐制。(大理寺、刑部、御史台)

2.变化:中央宋初设审刑院:凡须报皇帝的案件,经大理寺断狱后,报审刑院复核。

还设制勘院和推勘院:负责审理皇帝交办的案件。

神宗时撤销,职权归复大理寺和刑部。

(二) 诉讼审判制度

1、鞠谳分司制度:

审判机关内部将审、判职能分开,由不同人员承担。

审问案情——鞠司、推司、狱司

量刑——谳司、法司

意义:是宋的特色,有利于防止司法官公正审判,保证审判质量。

2、翻异别推:

诉讼中犯人翻供或喊冤,移交另一司法机关审理。

“别推”——改换法官 “别移”——换司法机关

3、务限法

农忙季节停止民事审判,体现了以农为本的价值取向 唐就有

4、《洗冤录集》 南宋时 湖南提点刑御史 宋慈

世界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法医学专著,并获准颁行全国

5、《名公书判清明集》 简称《清明集》

是一部“名公”所作的诉讼判例 和官府公文的分类汇编 绝大部分是民事诉讼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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