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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法硕备考:事实认识错误的几种形式_考研大纲2018

2020-08-19 17:06

来源:新东方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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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认识错误的分类

1、客体错误,指行为人预想侵犯的对象与实际侵犯的对象在法律性质上不同(分属不同的犯罪构成)。

2、对象错误,指行为人预想侵犯的对象与行为人实际侵犯的对象在法律性质上是相同的(属于同一构成要件)。

3、手段错误,指行为人对犯罪手段发生误用。如甲本想使用毒药杀害张三,但因为误认而错用了一种无毒的药物(手段不能犯未遂)。这种错误不影响罪过的性质。

4、行为偏差,又叫作目标打击错误、打击错误,指行为人预想打击的目标与实际打击的目标不一致。

5、因果关系错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和所造成的结果之间因果关系的实际情况发生误认。

以上就是为大家整理的“法硕备考:事实认识错误的几种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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